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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申報2016、2017年度新能源貨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的通知
穗交運函〔2019〕368號
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戰略部署和要求,根據工作分工,現就申報2016、2017年度新能源貨車的地方購置補貼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及范圍
(一)申報對象。申報主體是指車輛生產(品牌)企業或車輛生產(品牌)企業在廣州市的獨家全資銷售機構,即符合《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標準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車辦〔2017〕2號)、《廣州市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意見》(穗新能源汽車辦〔2018〕3號)具體要求,并按照《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申領信息登記工作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車辦〔2018〕7號)要求完成申請信息登記工作的企業。
(二)車輛范圍。申報地方補貼的新能源貨車是指在本市初次銷售、初次注冊登記和在本市使用,符合以下條件的車輛。
1.已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或其他相關車型目錄,且符合《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以下簡稱“財建〔2015〕134號文”)、《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6〕958號文”)等相關規范標準及行業管理規定的新能源貨車。
2.車輛已完成銷售,并已開具車輛銷售發票。行駛證登記日期在
3.車輛須處于正常使用狀態。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物流車,累計行駛里程達到2萬公里(按申請補貼時點算);
4.申報車輛的車型已經完成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企業履責及服務能力、車輛一致性及環境適應性核查,并按照《廣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申領信息登記工作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車辦〔2018〕7號)完成申領信息登記;
5.銷售價格(中央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下同)高于同款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30%的車輛,不列入核查,不安排地方財政補貼;
6.已領取中央財政補貼;
7.符合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要求。
二、補貼標準
(一)2016年新能源貨車購置地方補貼標準為財建〔2015〕134號文規定的2016年中央財政單車補貼標準的50%。
三、申報資料
1.(一)《廣州市2016—2017年度新能源物流車補貼核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廣州市2016—2017年度新能源物流車補貼核查情況明細表》(見附件2)。
2.(二)車輛購銷合同(協議)原件(提供備查)及復印件(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
3.(三)車輛銷售發票原件(提供備查)及復印件(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
4.(四)機動車行駛證原件(提供備查)及復印件(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
5.(五)車輛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批次憑證及有關技術數據證明文件。
6.(六)車輛生產企業提供車輛接入廣州市有關監管平臺的證明文件。
7.(七)經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企業履責及服務能力、車輛一致性及環境適應性核實及抽查報告。
8.(八)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型銷售獲得中央財政補貼情況、在全國各。ㄊ、區)銷售價格情況(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價格的算術平均價格和加權平均價格等)。
9.(九)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實性承諾。
10.(十)車輛生產(品牌)企業及其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公司”)營業執照;廣州公司可接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有效銀行賬戶信息,包括開戶名、開戶行、賬號。
11.(十一)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四、申報時間
申報企業須在2019年3月29日前,將上述材料統一裝訂成冊,并加蓋企業公章后報市交通運輸局。(郵寄地址:廣州市天河南二路廣州交通信息指揮中心15樓道路運輸處,聯系電話:020-38113823)。
五、其他要求
(一)車輛生產企業需對補貼資金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所銷售車輛的一致性負責。
(二)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核查申報情況后辦理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廣州市2016—2017年度新能源物流車補貼核查情況匯總表.doc
2.廣州市2016—2017年度新能源物流車補貼核查情況明細表.doc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19年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廣州市2016—2017年度新能源物流車補貼核查情況匯總表
填表單位: 單位性質: 填表日期:
序號 |
車輛型號 |
核定載重質量(噸) |
車輛類型 |
車輛用途 |
數量(臺) |
車輛銷售指導價(萬元) |
補貼情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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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國補 |
申請地補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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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型號為在國家工信部登記的生產型號;
2.車輛類型分為:封閉式廂式、平板式、欄板式、倉柵式、罐式等;
3.車輛用途分為專用、公共等。
附件2
廣州市2016—2017年度新能源物流車補貼核查情況明細表
序號 |
車輛用途 |
車輛類型 |
車輛型號 |
車牌號 |
電池組總容量(千瓦時) |
車輛銷售指導價 |
中央財政補貼金額 |
申請地方財政補貼金額 |
車輛發票金額(萬元) |
發票號 |
發票時間 |
行駛證時間 |
國家和省市財政補貼占整車價格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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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 |
(萬元) |
(含省、市,萬元)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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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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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型號為在國家工信部登記的生產型號;
2.車輛類型分為:封閉式廂式、平板式、欄板式、倉柵式、罐式等;
3.車輛用途分為專用、公共等。